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 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即:一、准予原告董*与被告杨*离婚。三、清苑南路路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12618)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农村信用社200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偿还。四、夫妻共同债权刘*40000元、隋*40000元、朱*50000元、邢*10000、小二50000由原、被告共同享有。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杨*12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二、 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8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孩董***、婚生男孩董**均随上诉人杨*生活,被上诉人董*于每年7月1日前给付董***抚养费8249.25元至其18周岁止,给付董**抚养费8249.25元至其18周岁止。
本案中,涉及了夫妻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是比较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从这份判决中可以看出,双方证据的掌握是打赢财产纠纷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