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再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194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朱家庄村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李*、张**及原审被告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6)冀0630民初378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冀06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冀民申64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被申请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申请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法院审理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刘**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刘**的答辩权及举证权限。2、涉案借款属于李XX单方借款行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申请人张**答辩称,1、关于一、二审程序问题,李*同意刘**的意见,请法庭核实。2、李*所借10万元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10万元用于了偿还赌债。
原审被告蔺**述称,同意刘**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本案中一审中,因一审法院向刘**送达起诉手续及民事判决书,均由其前夫李*代签,后刘**未授权李*代收法律文书,故损害了刘**的诉讼权利。二审期间,在未对刘**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缺席判决欠妥。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地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本院(2017)冀06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0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河北来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志强
审判员 段 超
审判员 刘华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