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再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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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起诉索赔获赔偿

发布者:陈再雄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0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近期,笔者代理的本地法院受理的首例离婚后丈夫起诉前妻和第三者赔偿案调解结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但是,离婚后男方怀疑小孩可能非自己亲生,于是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孩确实不是自己的。后来,男方又与女方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约定小孩归女方抚养,女方自愿赔偿男方抚养费损失20万元。变更协议签订后,因无力支付赔偿费亦无力承担小孩抚养费,女方要求第三者做了亲子鉴定并确认第三者为小孩生物学父亲。

真相大白后,丈夫及家人痛苦万分,遂委托我代理起诉前妻和第三者要求赔偿小孩抚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损失。可是,当我到法院立案时,法官说告前妻可以,但是告第三者他们从来没有受理过,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只好带上当事人找立案庭的庭长,庭长听完案情后也认为丈夫的损害是明显的,第三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地法院确实没有受理的先例,不好把握。我说,第三者和前妻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向丈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长只好说与业务庭沟通下再答复我们。回来后,我专门搜集了本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送交给立案庭。过了一段时间,立案庭终于通知我们可以立案。

开庭时,因为我们提供的证据确凿,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也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只是强调自己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经过主审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丈夫的损失无法通过金钱来弥补,但总算讨了个说法。

其实,在我的律师生涯中,以前也处理过几起此类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进入诉讼程序。随着现代人际交往的日益复杂化趋势,此类因受欺骗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引起的诉讼会逐渐增多。在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注意利用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努力说服法院受理并解决受害人的诉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近期,笔者代理的本地法院受理的首例离婚后丈夫起诉前妻和第三者赔偿案调解结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但是,离婚后男方怀疑小孩可能非自己亲生,于是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小孩确实不是自己的。后来,男方又与女方签订了变更抚养权协议,约定小孩归女方抚养,女方自愿赔偿男方抚养费损失20万元。变更协议签订后,因无力支付赔偿费亦无力承担小孩抚养费,女方要求第三者做了亲子鉴定并确认第三者为小孩生物学父亲。

真相大白后,丈夫及家人痛苦万分,遂委托我代理起诉前妻和第三者要求赔偿小孩抚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等损失。可是,当我到法院立案时,法官说告前妻可以,但是告第三者他们从来没有受理过,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只好带上当事人找立案庭的庭长,庭长听完案情后也认为丈夫的损害是明显的,第三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地法院确实没有受理的先例,不好把握。我说,第三者和前妻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向丈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长只好说与业务庭沟通下再答复我们。回来后,我专门搜集了本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送交给立案庭。过了一段时间,立案庭终于通知我们可以立案。

开庭时,因为我们提供的证据确凿,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也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只是强调自己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经过主审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虽然丈夫的损失无法通过金钱来弥补,但总算讨了个说法。

其实,在我的律师生涯中,以前也处理过几起此类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进入诉讼程序。随着现代人际交往的日益复杂化趋势,此类因受欺骗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引起的诉讼会逐渐增多。在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注意利用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努力说服法院受理并解决受害人的诉求。

中共党员,法律硕士。200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加入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