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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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协议书(合伙协议书)

发布者:赵连强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58人看过

股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明确x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潍城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各股东权利义务,实现友好合作、互利共赢,本着相互信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目标公司全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潍城子公司。

1.2 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为:

1.3  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暂定为:

第二条 股东出资

2.1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2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3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4  股东将出资款汇入指定账户视为完成出资:

    开户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第三条  股东权利

3.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3.2  红利分配权,依照所持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3  表决权,依照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参加或者推选代表

3.4  公司新增资本或者投资新项目时,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增资权。

3.5  持有的股份有权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6  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3.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义务

4.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义务。

4.2  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义务。

4.3  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4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4.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股权转让和回购

5.1 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5.2 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2 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后三年内未成功转让的,公司承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条件为股东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六条  合作期限

6.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长期,以公司营业执照期限为限。

6.2  合作期限内若股东转让全部股权或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股东权利义务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

第七条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

7.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7.2  公司成立并运营后,利润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利润分配时间为次年的2月1日前。

7.3 股东红利分配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弥补亏损、缴纳税费,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后,依照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合作终止

8.1  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续约不成可终止。

8.3  全体股东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

8.3  目标公司被依法注销或解散。

8.4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股东在本合作协议期间因执行合作事宜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或补充,但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备注。

10.2  目标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所用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0.3  本协议一式 份,每位股东持有一份,交目标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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