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明确x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潍城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各股东权利义务,实现友好合作、互利共赢,本着相互信任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目标公司全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潍城子公司。
1.2 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为:
1.3 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暂定为:
第二条 股东出资
2.1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2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3 股东xxx出资人民币 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
2.4 股东将出资款汇入指定账户视为完成出资:
开户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第三条 股东权利
3.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3.2 红利分配权,依照所持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3 表决权,依照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参加或者推选代表
3.4 公司新增资本或者投资新项目时,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增资权。
3.5 持有的股份有权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6 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3.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义务
4.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义务。
4.2 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义务。
4.3 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4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4.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股权转让和回购
5.1 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5.2 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2 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后三年内未成功转让的,公司承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条件为股东现金出资额的100%。
第六条 合作期限
6.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长期,以公司营业执照期限为限。
6.2 合作期限内若股东转让全部股权或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的,股东权利义务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
第七条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
7.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7.2 公司成立并运营后,利润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利润分配时间为次年的2月1日前。
7.3 股东红利分配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弥补亏损、缴纳税费,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后,依照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合作终止
8.1 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续约不成可终止。
8.3 全体股东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
8.3 目标公司被依法注销或解散。
8.4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股东在本合作协议期间因执行合作事宜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或补充,但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备注。
10.2 目标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所用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0.3 本协议一式 份,每位股东持有一份,交目标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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