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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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发布者:韩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347人看过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发生时,放弃继承的行为实质放弃的是财产权利。其行为应属无偿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主张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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