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中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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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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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购销、供货)合同

发布者:焦中晓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589人看过


买卖(购销、供货)合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产品的特征。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及包装

 

采购数量

单价(RMB)

 

1





2





3





总价:

备注:上述费用为含税价。

其中:

1) 产品的税率为: 【】%     总税费为 人民币【】 ,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2) 产品的税率为: 【】%     总税费为 人民币【】 ,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上述产品的税前总价款为:人民币【】元。税率为:【】% 含税总价款:人民币【】

第二条、产品质量的约定。

1、质量标准及特殊要求:【】

2、甲方的产品质量应当保证符合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果甲方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拒收,由于退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是因为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产品在保质期内的,甲方还应当承担更换、维修的责任。

4、若甲方产品质量有任何问题,乙方在提出书面异议或通知甲方,乙方要求退货或换货中,来回产生的全部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退货或换货,甲方需在乙方提出退货的 7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全部合同金额到乙方银行账户,甲方在退货或换货期间,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产品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

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货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制作和包装费  负责

甲方产品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费 负责

甲方产品的保险投保和保险费 负责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货工作及发生的费用由 负责

第四条、产品交付及质保期的约定

1、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 

2、产品交付地点为             收货平台,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

3、产品的风险在乙方签订书面的收货单之前由甲方负责;在乙方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出具收货单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违约且拒绝收货、延期收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质保期:【】个月,质保日从验收当天开始,除人为及外力损坏外,其他损坏可免费维修。

第五条、价款结算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后支付全款共计人民币【】元给甲方。乙方收到货10日内支付货款

2、乙方可以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帐户为:             

开户行地址:          

帐号: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2、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回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1)、甲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2)、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

3、乙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时,甲方有权拒绝发货,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任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商业秘密

1、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乙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

2、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

3、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10000元,或者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则甲方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进一步赔偿直至乙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得以全额赔偿。

3、除本合同的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对方,友好协商解决,否则按单方违约进行处罚。

4、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方有权从应付甲方的任何一笔款项及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方未直接扣除的,不应视为免除甲方的相应责任。

5、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先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7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其他通讯,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子消息等方式,向下述列明的地址、电子邮件、电话等指定接收通知的载体递送。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送达、各类文书送达等,任一方或者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任何文书邮寄至另一方提供的以下地址之日起,自收件方签收、拒签,或者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2、双方指定的送达信息  

1)、甲方指定的送达信息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指定的送达信息                              

管理公司:【】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3、双方通过定的送达地址中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方式,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行政送达地址。

4、任一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被申请破产、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第十二条、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另一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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