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法定罪量刑有哪些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有如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处的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例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在西安以马燕秦为首组织的家庭舞会,作风放荡,存在复杂两性关系,在当时就以“流氓罪”的名义判处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死刑,执行枪决。在当时刑法规定的有“流氓罪”,因此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现在看来属于道德层面的,刑法已经废除了“流氓罪”,因此也不会按照“流氓罪”进行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即:适用刑法时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因为其身份高低、尊贵、富有贫贱、性别、国籍、善恶等有所区别。
例如:一个生前很富有的成年富商和一个贫穷的乞丐都犯了盗窃罪,那么,两人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应当和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对应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其刑罚。
例如:一位犯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者在刑罚处罚时应当考虑未成年的因素,进行量刑时要比成年人轻,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