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对方陈述事实认可,属于自认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嗣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简介:2011年,万某出借8000万元给贸易公司,成某向万某出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书。2012年,就实际出借的6750万元借款本息,万某诉请贸易公司与成某连带清偿。一审判决支持万某诉请后,成某提出上诉,上诉状中认可连带责任,但要求不承担利息。二审中又主张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
法院认为:二审中,成某在其上诉状中明确认可了出具承诺书事实,认可自己对6750万元借款的本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既然程某未就承诺书真实性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应作为焦点进行审查。嗣后成某提出否认承诺书真实性主张,属对自认行为的推翻,亦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成某该反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成某对贸易公司所欠万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该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属于该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下,法院应予准许。自认的当事人嗣后反悔的,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成某与万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成清波与万仁辉、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211)。
点评:民诉领域民法“帝王条款”在个案的彰显。自认制度由来已久,将禁止自认反悔纳入诚实信用规范范畴,丰富了帝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