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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X与北京AAAA国际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北京WWWW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征2022年10月19日 18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被告)李XXX与被告(原告)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A公司)、被告(第三人)北京WWWW国际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WWW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被告(原告)AAAA公司和被告(第三人)WWWW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岩、高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XXX和AAAA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3.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4.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3126元;5.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4046元;6.WWWW公司就上述第2至第5项诉讼请求与AAA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AAAA公司和WWWW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辩称):李XXX于2015年10月26日入职AAAA公司,任市场专员,月工资为4000元。AAAA公司未与李XXX签订劳动合同。李XXX在AAAA公司实际工作到了2016年7月24日。2016年7月24日,李X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AAA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李XXX在AAAA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李XXX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dasf号裁决书的裁决。

AAA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AAAA公司与李XXX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AAAA公司无需向李XXX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3.AAAA公司无需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4.AAAA公司无需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312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X承担。事实和理由(辩称):李XXX与筹备期的WWWW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其在入职之初便知晓其与AAA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薪资确认函是李XXX与筹备期间的WWWW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该协议与AAAA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AA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初是想注册成立WWWW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WWWW公司迟迟未能成立,为了能够对外运营,AA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注册成立了AAAA公司。李XXX在WWWW公司成立之前即已离职,双方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关系。李XXX入职前两个月的月工资标准为3200元,此后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李XXX实际工作到了2016年7月20日,由于李XXX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故AAAA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李XXX该期间的应得工资为2574.71元。李XXX的月平均工资为3817.38元。李XXX不存在加班。李XXX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AAAA公司不服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1320号裁决书的裁决。

WWWW公司辩称(述称),WWWW公司同意AAAA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AAA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WWWW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AAAA公司和WWWW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均相同。

李XXX于2015年10月26日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街3号院的AAAA月子会所工作,李XXX在2015年12月26日及此后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AAAA公司未与李XXX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李XXX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7月24日,李XXX向AAAA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于该日与AAA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AAA公司收到了上述通知书。

李XXX在AAAA公司成立后的工资由AAAA公司发放。AAAA公司未支付李XXX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

2016年8月4日,李XXX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李XXX与AAAA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3.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4.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3126元;5.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4046元;6.WWWW公司与AAA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6月22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6]第132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AAAA公司与李XXX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三、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AAAA公司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3126元;五、驳回李XXX的其他申请请求。李XXX和AAAA公司均不同意开发区劳仲委的上述裁决,双方均诉至本院。

李XXX、AAAA公司、WWWW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李XXX与AAAA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AAA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李XXX在该日已在AAAA月子会所工作,并通知于2016年7月24日与AAA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XXX主张其与AAAA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采购申请表、合同/协议盖章审批单、合作协议、栏目申请、展示申请、主持申请、补助申请等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大部分采购申请表和合同/协议盖章审批单上有李金辉或侯云利的签字,合作协议上加盖有AAA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栏目申请、展示申请、主持申请和补助申请上有李金辉或侯云利的签字。AAAA公司和WWWW公司对合作协议、栏目申请、展示申请、主持申请、补助申请等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有李金辉或侯云利的签字的采购申请表和合同/协议盖章审批单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AAAA公司和WWWW公司对李XXX提交的上述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李XXX与AAA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XXX与WWWW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交薪资确认函加以证明,该证据上载明:“经过与李XXX的沟通,共同达成聘用协议如下:聘任职位:WWWW公司运营总监助理岗位。岗位职责:1、辅助运营总监的日常工作;2、市场相关活动。薪酬、福利待遇:1、试用期两个月: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2、试用期月薪3200元,转正月薪4000元;3、其他福利公司正式成立后详见劳动合同。到岗时间:2015年10月26日。聘期:1年。员工签字:李XXX;人事部签字:李222”。虽然李X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称其未签过薪资确认函,但李XXX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上述证据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李XXX提交的本院已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可以认定李XXX实施的相关行为系在为AAAA公司提供劳动。以上事实,结合李XXX的实际到岗时间早于AAAA公司和WWWW公司的成立时间,AAAA公司认可其公司系在WWWW公司未及时成立的情况下,为满足对外运营的需要而成立的事实,以及李XXX工作期间的工资由AAAA公司发放,而在李XXX离职之后才成立的WWWW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与AAAA公司均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薪资确认函不足以否定李XXX与AAA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定李XXX与AAAA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XXX已于2016年7月24日与AAA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关于李XXX是否存在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XXX主张其存在加班,并提交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的考勤单加以证明,但该证据上没有AAAA公司的盖章,亦没有AAAA公司相应领导的签字,即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XX存在加班,且AAAA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亦不认可,李X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李XXX关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李XXX与AAAA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李XXX关于要求确认其与AAAA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AAA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李XXX与AAA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24日解除,故李XXX关于要求确认其与AAAA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和2016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XXX与AAAA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XXX在2015年12月26日及此后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鉴于AAAA公司未与李XXX签订劳动合同,且表示薪资确认函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AAAA公司应向李XXX支付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对李XXX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XXX关于要求AAAA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和2016年7月25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前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AAA公司未支付李XXX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李XXX主张AAAA公司应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虽然AAAA公司主张李XXX实际工作到了2016年7月20日,其公司仅应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但结合李XXX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8月4日的事实,可以认定AAAA公司应就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AAAA公司未就此进行举证,AAA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AAAA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AAAA公司应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综上,本院对李XXX关于要求AAAA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XXX与AAA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7月24日解除,其要求AAAA公司支付2016年7月25日的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AAAA公司未为李XXX缴纳社会保险费,李XXX亦是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AAAA公司解除的劳动关系,故AAAA公司应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院已查明的李XXX在其与AAA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及AAAA公司未就李XXX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进行举证的事实,可以认定李XXX关于其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的主张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据此核算和认定AAAA公司应向李XXX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对李XXX关于要求AAA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李XXX要求AAAA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李X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李XXX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XXX关于要求WWWW公司就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和加班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X与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X支付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三、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四、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X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2942.53元;

五、驳回李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AAA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孙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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