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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AA与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征2022年10月18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AAA与被告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AA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孙征,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A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X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XXX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95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签订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终止。被告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及终止前均未书面通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原告与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两份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XXX公司辩称,1.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到期终止,原告工资也已全部结清,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赔偿金;2.原告请求的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且高AAA工作期间存在带薪请假或休息的情形,应在年休假中进行抵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日,高AAA入职XXX公司工作,月工资为每月应发5000元,2017年7月8日、2018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高AAA与XXX公司连续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终止。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6日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高AAA称,劳动合同到期前其多次要求与XX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XXX公司没有同意,为此提交其与X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长山、经理马红果录音,录音内容显示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27日高AAA与二人多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并就续签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XXX公司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XXX公司主张高AAA并未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交交接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截图以证明高AAA已知晓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尽到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其中聊天内容显示XXX公司经理马红果与高AAA就离职交接和赔偿问题进行沟通,2020年5月13日,高AAA向马红果发送“马总,离职证明这个我还是之前的意思我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公司不同意续签,这个离职证明违背这个意思希望你们能按事实开一下”。

另查,2017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高AAA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XXX公司主张高AAA2020年存在3.5天请假没有扣工资,应抵扣带薪年休假,且高AAA自2020年5月12日完成工作交接后未再出勤,并提交2020年4月、5月考勤表及交接清单,上述考勤表显示2020年4月30日高AAA存在0.5天休息、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1日高AAA存在2天休息,2020年5月13日至16日高AAA未有考勤,交接清单显示高AAA2020年5月12日完成工作交接。高AAA对上述考勤表不予认可,称没有本人签字确认,但表示平时考勤是公司制作,无异议的话不需要确认;工作日有休息也是倒休,2020年5月13日至15日其正常出勤,2020年5月12日工作交接完成但是需要辅助新人工作。

2020年5月18日,高AAA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XXX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000元;3.2017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953元。当日,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号裁决书,裁决:1.XXX公司向高AAA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597.7元;2.驳回高AAA的其他申请请求。高AAA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高AAA与XXX公司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高AAA在2020年5月16日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X公司亦未证明高AAA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XXX公司应当与高AA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X公司未与高AAA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关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高AAA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且高AAA未提交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对XXX公司关于超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高AAA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虽然高AAA对XXX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对考勤表予以反驳,故本院对XXX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予以采信。根据XXX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高AAA存在工作日休息情况,故对XXX公司主张工作日休息应抵扣带薪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不低于高AAA的应得数额,且XXX公司认可该项仲裁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AA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000元;

二、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AAA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

三、驳回高AA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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