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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海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3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有争议事项:

一、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原告称被告在职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均找理由推脱。对此项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工资表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9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42551元。故,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关于高温津贴

原告主张,原告每月发放被告工资中“补助”一栏中包括高温津贴,原告已足额支付,无须另行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所发被告工资中已包括高温津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的高温补贴600元(按每月150元计算4个月)。故,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三、关于离职的原因

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说家里有事,30日开始就没有再来公司上班,被告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离职原因是被告自己辞职,并且原告要求被告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却不予理睬,原告无奈于20116年10月5日结算被告的工资并支付给被告。被告辩称,离职时间没问题,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是自己辞职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未显示被告离职原因,主张被告自己离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由于被告未对仲裁提起诉讼,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26.81元。

四、关于律师费

仲裁中,被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被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40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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