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4774号 原告A(反诉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XX,组织机构代码:80244120-3,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女,1989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北京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被告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告A的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北京XX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含反诉费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