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婚姻里的两个人,无论之前多少纷争,多少哀怨,多少不甘,在拿到离婚证的那一刻,前尘往事似乎都结束了。婚姻家事法官都是婚姻“和事佬”,只会劝和不劝离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与丈夫徐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刘某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前一次由于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且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年幼,故未准予离婚。如今,刘某再次起诉,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不方便线下开庭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决定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
裁判结果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坚持离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徐某离婚,孩子由徐某抚养,鉴于刘某暂无经济收入,暂时不用支付抚养费,债务各自承担。至此案件圆满解决。涉及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小案”有很多,这些都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案”。
律师解读
实际上,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关系,涉及了很多法律权利义务。无论是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国樽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虽说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关系破裂无法修复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离婚而割裂,理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