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本应是无私的,然而实际生活中,父母关系往往因抚养费等争端出现裂痕,亲子之情受损。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母分居后未离婚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女儿支付“婚内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2年,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
2013年,两人的女儿小琳在深圳某医院出生。
2020年8月之后,李某与周某开始分居生活,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父母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2021年1月,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母亲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裁判结果
结合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当地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个人觉得,不管大人之间出现任何的矛盾,都与孩子无关。孩子是无辜的,亲情不能割裂。
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财产,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被告周某因分居而拒绝抚养亲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小琳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周某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的原告小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权由其母亲李某代为行使。国樽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作为父母你在赋予孩子生命的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