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下案件新闻报道:
先说结论:前后八人持械闯入他人房间,并首先动手,反杀一人。这明显满足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要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其中最严重的案例之一: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简单讲,别人要砍你的时候你拿刀砍回去,给对方砍跑了,但你觉得不安全的话继续追着砍,是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进行正当防卫相关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强人所难。 回到这次事件:王某锋手持凶器,带领其余7人强行闯入他人住所,并率先动手,这种情况下吴某的反击都不能算正当防卫的话,估计昆山龙哥的棺材板都要按不住了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也成了一纸空文! 不过这次案例,也的确说明了一个现实问题:“正当防卫”相关条款虽然早已写进刑法,但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困难。 对于“正当防卫”的标准虽然经过多次修正,但界定依然细致严苛;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非常的“抠”字眼,但毕竟是需要客观公正,我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门槛无限抬高,那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又将何去何从?保障公民切身利益的司法公平又将何在? 就算按照相对严苛的判罚来讲,根据以前的司法判决,防卫过当,自首并主动坦白,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未成年等这些因素,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案件最严重的判罚莫过于根据案件及客观事实,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综合多方因素从轻处罚,判处三年至五年左右有期徒刑。结合这次事件的特殊性,最终判决无罪,属正当防卫的判决也是完全合情合理。 一审判决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结果。因吴某系2003年12月29日出生,至今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8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我们有理由相信二审判决相对一审会更加的公平公正,国樽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