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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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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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分以及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于晗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5次举报


一、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二、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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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于晗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7年加入垦博律所以来,成功处理过大量民事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