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制度中的自动投案什么意思
刑法对自动投案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二、如何认定自首制度中的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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