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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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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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钱借出去,对方没有给我写个借条、欠条、借据,官司能打赢吗?

发布者:黄国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4人看过

         

啥?钱借出去,对方没有给我写个借条、欠条、借据,官司能打赢吗?


黄律师自入驻华网之后,经常会遇到华律咨询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就是:

“黄律师,我朋友向我借了一钱,没有打《欠条》,催他还钱给我,一直拖着,也不还钱给我

“黄律师,我的前男友,有向我借10多万元的借款,之前谈恋时,也没有让给我写个《借条》,之后双方感觉性格不合,最后分手了,我能要回之前出借的10多万元钱吗?”

“黄律师,有一个朋友生意遇到一点问题,急需要用一笔钱,说借几天周转一下,过几天马上还回来,当时看是同学的份上,也没有让他出个《借据》,结果过了一两年了,同学到现在为止一分钱也没有还回来,我可以起诉要求他把借的钱偿还回来吗?

……

诸如类似问题,在华律网公众咨询里本律师每天会遇到不少网友提出类似的这样的咨询……

   那么,针对上述众多网上咨询者遇到这方面的法律疑问,债权人自己把钱给了借款人,没有让借款人出具《欠条》、《借条》、《借据》,打官司让借款人支付自己的借款,法院是否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呢?

今天本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全方位地解答一下困众多咨询者心中的疑问吧!

   对于打官司,债权人希望获得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来说,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提起诉讼,希望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请是合法的诉请,受我国法律调整和保护;

二、原告与被告构成民事方面的某种法律关系,借款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受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三、原告债权人向被告债务人出借借款,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涉及向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因此,作为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事实证据:

一、原告有与被告之间有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

二、原告有向被告履行支付借款的事实;

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那么,回过头来看咨询者们的问题,没有欠条、借条、借据,能否打赢官司呢?

本律师认为,当然是可以的。对于欠条、借条、借据他是一种最优的可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但如果债权人手里没有债务人打的欠条、借条、借据,是不是官司是不是一定打不赢呢?其实不然,如果债权人能够通过其他的方式能证明,原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例如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电话录音记录……,被告债务人自认有向借款的事实存在。同时能证据证明,债权人有向债务人实际支付的借款的事实,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出借的借款履行期已经届满,原告债权人已经向被告债务人催促要求其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借款合同违约。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就相当损害了原告债权人的合法的权益。那么债权人就具有通过法律诉请法院判决债务人按借款合同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就具有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原告作为债权人对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可以引用上述所列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之外,还可以是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

  那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实务中法院审判是否支持以其他方式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事实存在判决原告债权人胜诉呢?

我们来看一些案例:

案例1

关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张XX、李XX诉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0191民初7526号,原告张XX、李XX债权人向被告债务人出借了14万元人民币,债务人何XX没有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欠条、借条、借据,只有微信聊记录,记录中原告向被告关于出借借款的事实,被告债务人在微信聊天中表示会履行偿还借款的事实,法院根据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支持了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张XX诉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18068号,原告张XX债权人向被告债务人出借了10万元人民币,债务人秦XX没有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欠条、借条、借据,只有微信聊记录,记录中原告向被告关于出借借款的事实,被告债务人在微信聊天中表示会履行偿还借款的事实,法院根据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支持了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通过本律师对以上法律依据的梳理和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已经非常清晰地了解到,作为借款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让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条、欠条、借据能否可以打赢官司的疑惑,相信已经心中有数了。

   本律师建议:

当然,黄律师在此也提醒所有的华律网及各位朋友,虽然其他方式也可以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使用,但黄律师在此还是善意地提醒大家,在以后生活中确实需要向他人提供借款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让借款人出具一份书面的借条、欠条或者借据,因为这是法律规定最优的证据,可以大大降低债权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黄国嵛律师专业背景介绍

黄国嵛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已经超过10年时间,承办各类纠纷案件超过百起,发表专业论文数10篇,执业领域主要擅长于知识产权领域、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民间贷款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亲自承办当事人涉及争议标的额超过千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多起,黄律师的专业度获得众多当事人极度满意和深深认可。黄律师一直秉承“专业至上,服务满意”,把当事人托负的每个案件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黄律师喜欢广交朋友,入驻华律网以来热衷于公益普法行动,在线为华律网为网友们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次数累计超过400+,让社会更多的人学习到了法律知识,懂得如何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黄律师若有多余的时间里,会持续在华律网以发表文章的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希望让更多的“走过路过”华律网的网友们,学习到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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