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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发布者:于闻达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35人看过


一、定义不同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例如,A 地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实际上应由 B 地法院管辖,那么 A 地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到 B 地法院。移送管辖通常是因为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比如,上级法院认为某个案件比较复杂,或者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指定某一特定的下级法院来审理该案件。指定管辖可能是因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等原因。

二、适用情形不同

1.移送管辖适用情形:移送管辖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例如,原告向甲法院起诉,甲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应由乙法院管辖,此时甲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立案的纠正程序,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且受理案件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同时受移送法院对移送案件有管辖权。此外,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的案件 。

2.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主要情形。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例如,两个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

三、程序不同

1.移送管辖的程序:移送管辖由原受理案件的法院主动进行移送。当法院发现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需作出移送裁定,并将案件的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的程序: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作出指定裁定,明确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上级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需遵循相应的通知程序 。

四、效果不同

1.移送管辖的效果:移送管辖后,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受理法院不再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原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出去后,该案件的管辖权便转移到了受移送法院,后续的审理工作由受移送法院负责。

2.指定管辖的效果:指定管辖确定了特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被指定的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原本不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的案件明确了管辖法院,被指定的法院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并开展审判工作 。

五、主体不同

1.移送管辖的主体: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例如基层法院受理了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就应移送中级法院,这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而如果两个同级法院,一个法院发现自己对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这就是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

2.指定管辖的主体: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管辖指定行为。上级法院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案件管辖法院进行变更和确定 。

六、发生原因不同

1.移送管辖的发生原因:移送管辖的发生原因是受理法院自身无管辖权,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所以需要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的发生原因:指定管辖的发生原因较为复杂,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上述提到的不可抗力等事实上的原因或审判人员回避等法律上的原因;二是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此时需要上级法院介入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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