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影视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基于自带流量的小说、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即业内常说的 “IP”)进行改编创作,已成为内容产业的主要内容来源之一。根据艺恩视频智库发布的数据,在 2018 年至 2020 年的 TOP 50 剧集中,IP 剧的数量及占比约为 65% 至 70%,在头部市场中始终占据主流。IP 已成为影视行业乃至整个内容产业的核心资产。
然而,实践中一个 IP 通常会经过多轮转手,每增加一次转手,该 IP 上存在权利瑕疵的可能性就会进一步增加。因此,为避免因目标 IP 上的权利瑕疵导致项目开发受阻甚至陷入侵权纠纷,投资方在正式投资 IP 项目前,要求转让方或授权方提供目标 IP 自原始权利人流转至该方的链条中涉及的所有转让或授权文件(包括所有权利凭证、授权 / 转让协议、授权书、确认函等),并梳理每轮流转所涉权利内容及其限制,这一过程即业内俗称的 “版权链条审核”,对影视作品开发至关重要。
IP 权利链条文件审查的基本方法
版权链条审核需按照时间顺序,将授权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整理为表格,详细列明其中的授权内容、授权权利、授权使用方式、授权性质、授权期限、授权地域、授权语言、是否享有转授权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条件等要点,并对上下游文件中的每一项要点进行细致对比,以此定位其中的法律和商业问题。通过这种系统的梳理方式,能够清晰呈现 IP 权利流转的全貌,有助于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IP 权利链条中的典型风险及应对策略
授权方是否有权进行授权
1.网文作者是否有权直接对外授权:网络文学是内容产业重要的内容来源。对于普通文字作品,行业实践一般认为直接与最上游的作者进行交易更为安全。但对于网文,作者通常会在各大网文平台(如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潇湘书院等)上连载小说作品。根据网文平台的一般规则及实践情况,对于在其平台首发的作品(特别是显示已签约或入 V 的作品),网文平台很有可能已与作者签订了协议,并就该作品的修改、传播、分成、衍生开发等一系列事项享有一定权益,从而导致网文作者无权独立对外授权。例如阅文平台与作者之间的协议就存在多种情况,使得网文作者是否有权直接对外授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变数。投资方应当注意审查对应平台的注册规则及签约协议,如其签约协议仅对部分用户开放,可以考虑通过公开渠道(如相关新闻报道、司法案例)进行检索。同时,投资方也应当要求授权方提供相关网文平台出具的确认函或提供作者与网文平台的签约协议,以证明网文作者有权直接对外进行授权。
2.是否存在共有权利人而需取得共有人授权:一个作品,尤其是开发投入大、制作过程复杂的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存在多个共有权利人的可能性较高。例如实践中日本动漫一般采用委员会制度,版权由电视台、制作方等委员会内的成员共有。目标 IP 的共有权利人可能约定各方必须经协商一致才能对目标 IP 进行处置,也可能约定目标 IP 的某项权利由其中一方独占享有。在共有版权的情况下,投资方既需要通过作品署名等外观判断上游权利人是否有权进行授权,也需要通过上游权利人与其他共有权利人的原始协议或相关授权书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投资方仅与其中一个权利人进行交易,则需重点关注这一权利人是否有权代表全部权利人进行上述授权。例如在(2012)一中民终字 2518 号案件中,涉案电影版权由公司 A、公司 B、公司 C 共有,但其 “国内外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输权” 由公司 A 享有,公司 B 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授予公司 D,公司 D 又转授权给被告,最终公司 A 起诉被告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获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其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是否为演绎作品并存在多层上游权利而需逐级取得授权:如果目标 IP 为改编作品等演绎作品,其上可能存在多个层级、不同类型的上游权利。例如根据小说改编的影视剧上即同时存在原小说的权利以及改编后的影视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需注意取得所有层级权利的授权,尤其是原作权利人的授权。若上游授权并未明确授予原作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授权的一方负有取得原作权利人授权的义务。例如在(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158 号案件中,被告授权原告基于其拥有著作权的某盗墓小说的漫画形象改编开发与该盗墓小说相关的游戏,原告依约改编开发游戏后却被享有该盗墓小说原作著作权及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权利人起诉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并没有与原作授权相关的内容,被告并不负有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的义务,并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在目标 IP 为演绎作品的情况下,投资方应当关注上游版权链条是否已明确取得目标 IP 上的各层级权利人的授权,尤其是原作权利人的授权。如否,则建议在交易时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上述权利。
4.是否因关联公司主体混用导致链条断裂:实践中,因集团公司内部混用不同主体管理、运营 IP 而导致版权链条断裂是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瑕疵类型。即上游文件的被授权方是公司 A,而下游文件的授权方则是公司 A 的关联公司 B。虽然公司 A 和公司 B 为关联公司,这种权利瑕疵的风险相对不高,但如后续公司 A 拒绝承认公司 B 的授权行为,则公司 B 及其之后的所有下游授权均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例如在某商标纠纷案件中,受让方仅与某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台湾公司签署了商标相关协议,后因主体混用问题引发纠纷。投资方在审查时需关注此类情况,若存在,应要求相关方提供能够证明权利流转连续性的文件或说明。
是否已覆盖项目商业开发需求
1.拟取得的权利是否已满足项目商业开发需求:投资方需明确拟取得的权利是否能够切实满足影视作品项目的商业开发需求。例如,若计划开发一部具有多种衍生产品的影视项目,包括玩具、服装、主题公园等相关衍生品,那么所取得的 IP 权利应涵盖这些衍生产品开发所涉及的权利,如形象使用权、商标权等。若仅取得影视改编权,而未对衍生产品开发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和获取,可能会在后续商业开发过程中受到限制。投资方在审查权利链条文件时,应结合项目的商业规划,仔细核对所涉权利范围。
2.拟在目标类别上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实现预期竞争优势:在竞争激烈的影视市场中,投资方期望通过取得 IP 权利在特定目标类别上实现竞争优势。比如在科幻题材影视领域,若某 IP 具有独特的科幻世界观设定,投资方取得该 IP 后希望在科幻影视创作中凭借这一独特世界观吸引观众,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如果在权利链条中,该世界观设定的相关权利存在瑕疵或限制,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其竞争优势。投资方应评估拟取得权利在目标类别上的独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能够实现预期的竞争优势。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授权期限是否清晰、明确:授权期限是权利链条中的关键要素。清晰明确的授权期限能够避免在影视作品开发过程中出现权利过期导致的纠纷。授权期限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在授权文件中准确表述。例如,若授权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 年,应明确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同时,在授权期限临近终止时,影视作品的开发状态需要特别考量。如果在授权期限即将结束时,影视作品尚未完成制作或刚刚进入宣传发行阶段,可能会面临权利无法继续使用的困境。投资方在审查时要关注授权期限条款,并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合理安排时间节点。
2.是否存在权利回转机制:部分授权协议中可能存在权利回转机制,即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方有权收回已授予的权利。比如约定若被授权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启动影视作品的拍摄工作,授权方有权收回授权。投资方需要清楚了解这种权利回转机制的触发条件和后果,以便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避免触发不利条件,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在审查权利链条文件时,要仔细研究相关条款,评估权利回转机制对项目的潜在影响。
3.是否存在其他限制:除了授权期限和权利回转机制外,权利链条中还可能存在其他限制条件。例如对拍摄地点的限制,规定只能在特定地区进行影视作品的拍摄;对改编内容的限制,要求改编后的作品不能对原 IP 的核心元素进行重大改动等。投资方要全面审查这些限制条件,判断其是否会对项目的创意发挥、成本控制以及市场推广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如果限制条件过于苛刻,可能需要与授权方协商调整,或者重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发现权利瑕疵后的解决措施
若版权链条较长,瑕疵往往难以避免。在发现瑕疵时,链条上的各主体往往会通过 “打补丁” 的方式解决版权链条中的瑕疵。最常见的是直接与最上游权利人(如文字作品的作者)协商解决权利瑕疵。但是,这种越过版权链条的中间主体的方式也可能隐藏着逻辑漏洞与风险。例如,可能破坏原本与中间主体达成的合作约定,引发中间主体的不满甚至法律纠纷;或者在与最上游权利人协商过程中,新达成的协议可能与之前的权利流转安排存在冲突,导致整个权利链条更加混乱。
更为严谨、审慎的方案是全面梳理权利瑕疵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召集版权链条中的相关主体,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如果涉及权利补充授权,应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参与到授权协议的修订或新授权的签署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出现新的纠纷。同时,在解决权利瑕疵的过程中,要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更新和备案,确保权利链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维护。
结论
在影视作品开发中,IP 权利链条文件审查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工作。通过科学的审查方法,准确识别授权方权限、项目商业开发需求覆盖以及权利限制等方面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权利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商业损失。在发现权利瑕疵后,采取严谨审慎的解决措施,维护权利链条的稳定和合法。投资方及相关从业者应高度重视 IP 权利链条文件审查实务,为影视作品的顺利开发奠定坚实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