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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拼了 3 年,拿的股权激励却成了‘空头支票’,打官司也没要回来” 现实中,不少员工把股权激励当作 “金手铐”,却在离职后遭遇行权难、索赔难。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聊聊员工在股权激励纠纷中败诉的核心原因,以及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前必须看清的关键细节。
案例背景:从 “股权激励” 到 “诉讼拉锯”
员工A2015 年入职甲公司(国内科技企业),担任区域销售高管。因业绩突出,甲公司在《转正及薪酬调整通知》中明确:除月薪 6 万元(含基本工资 3 万元、生活补贴 3 万元),还将授予其关联企业乙集团(注册于开曼群岛,后在美股上市)40 万股股票期权,分两批授予,行权价分别为 0.1 美元 / 股、0.15 美元 / 股。
2016 年 3 月,甲公司以 “员工 A 辱骂、殴打同事,扰乱经营”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 A 认为甲公司系 “故意阻碍行权”(乙集团即将上市),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赔偿 40 万股期权的损失(按上市后股价计算约 200 万元)。
这场纠纷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工资诉求,股权激励相关索赔全部被驳回。
法院驳回股权激励索赔的 3 个核心原因
员工 A 始终认为:“股权激励是甲公司承诺的薪酬,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导致拿不到,理应由公司赔偿。” 但法院的认定却直指核心问题 ——
一、授予主体认定:签协议的是谁,谁才是 “话事人”
法院审理发现,员工 A 持有的《股票期权授予通知》明确载明:“授予方为乙集团,期权受乙集团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协议约束”,且落款为乙集团首席执行官签字(虽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职务标注为 “乙集团首席执行官”)。
员工 A 主张 “甲公司是实际授予主体”,理由是 “股权激励基于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书面协议 —— 法院明确指出:股权激励的授予主体以书面协议为准,不能仅以 “基于劳动关系获得” 推定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如果你的股权激励协议是与关联公司(如境外上市主体、集团母公司)签署,即便激励与本职工作相关,也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兑现责任。
二、行权条件约束:没看清 “行权门槛”,索赔无依据
根据乙集团《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协议》(员工 A 虽主张 “未见过”,但协议载明 “员工已确认收到并认可”),期权行权有明确条件:
1.需在乙集团 “持续服务” 满一定年限(如 4 年兑现 100%);
2.离职后需在 30 天内行权,逾期失效;
3.行权需按流程向乙集团提交申请并支付行权价。
员工 A2016 年 3 月离职,至 2017 年 11 月申请仲裁时,早已超过 “离职后 30 天行权期”。更关键的是,法院认为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因公司过错导致失效”,需授予主体(乙集团)参与审理才能认定—— 而乙集团是境外企业,未参与本案诉讼,相关事实无法查清。
这提醒员工: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时,必须明确 “行权时间、离职后行权宽限期、失效条件” 等核心条款,否则即便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也可能因 “行权条件未满足” 无法索赔。
三、管辖与程序:境外主体 + 协议约定,国内法院难管辖
乙集团《期权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期权产生的纠纷,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据此认为,即便员工 A 主张 “协议未见过”,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乙集团是开曼群岛注册企业,股票在美股上市,其股权激励涉及境外法律适用、外汇管制等问题 ——国内法院对 “境外主体的期权兑现” 缺乏管辖权,无法直接判定赔偿金额。
员工面对股权激励,必做的 3 件 “避坑” 事
从这起案例能看出,股权激励不是 “公司口头承诺” 就能算数的,员工必须在签署前做好 3 件事:
1. 认准 “授予主体”,别把 “关联方” 当 “公司”
若协议是与境外上市主体、集团母公司签署,务必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 “连带兑现责任”(需书面约定);
警惕 “公司以关联方名义授予,却不明确责任” 的情况 —— 一旦离职,可能陷入 “找用人单位没用,找关联方难追责” 的困境。
2. 吃透 “行权规则”,重点标注 3 个时间点
服务年限:如 “满 2 年兑现 50%,满 4 年兑现 100%”,避免 “干满 3 年离职,仅能拿 75%” 却不知情;
离职后行权期:明确 “离职后多少天内必须行权”(常见 30-90 天),避免因 “维权拖延” 错过窗口期;
上市条件:若期权依赖 “公司上市”,需约定 “上市失败的替代方案”(如公司回购)。
3. 留存书面证据,拒绝 “口头承诺”
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期权协议》,并留存签署页、送达记录;
若公司以 “邮件 / 内部系统通知” 替代书面协议,需截图保存 “授予主体、行权条件” 等关键内容;
涉及 “因公司过错导致期权失效”(如违法解除合同),需留存公司解除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明 “公司故意阻碍行权”。
最后提醒:股权激励是 “锦上添花”,先保 “白纸黑字”
股权激励本质是 “未来收益”,其兑现依赖于授予主体履约、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对员工而言,与其纠结 “上市后能赚多少”,不如先看清 “协议签给谁、行权有什么条件、出问题找谁赔”—— 毕竟,能落到实处的保障,才是真正的 “激励”。
如果你的股权激励协议已经签了,不妨对照上面的 “避坑点” 再检查一遍;如果还没签,记得让 HR 把 “授予主体、行权规则、责任约定” 写清楚 —— 这才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