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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法律分析 —— 兼论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价值

发布者:于闻达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法学论文 |419人看过

北京宝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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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未签书面合同引发的设计服务费争议

2022 年,A 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与 B 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 “B 北京分公司”)就 “某数字经济产业园厂房建设项目” 等多个项目建立合作关系,由 A 工作室提供建筑初步设计、本册汇编及 “多规合一” 报批材料准备等服务。合作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项目负责人微信沟通、电话磋商等方式对接工作。

项目推进中,A 工作室按要求完成了总平面图设计、绿化及人防规划图编制、项目本册汇编等核心工作,相关成果已作为设计单位材料提交至规划部门,并于 2022 年 9 月通过 “多规合一” 审查。但 B 北京分公司及总公司 B 公司(以下简称 “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双方就服务性质、价款金额及付款义务产生争议。A 工作室为维护权益,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四项核心争议的法律博弈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四项关键法律问题,也是双方在一、二审中的主要抗辩与主张焦点:

(一)法律关系性质:是 “劳务关系” 还是 “合同关系”?

二被告主张:项目对接人(A 工作室原投资人)系接受 B 北京分公司员工个人委托,提供汇总、打印等辅助性工作,双方为 “劳务关系”,报酬应按市场惯例而非约定金额计算。

A 工作室主张:对接人系受 A 工作室指派提供设计及报批材料准备服务,双方存在 “设计服务合同关系”,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二)合同价款是否成立:口头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二被告主张:员工虽与 A 工作室对接人有过沟通,但未就价款达成最终一致,且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约定价款,需公司审批后方可生效。

A 工作室主张:双方通过电话磋商明确约定总服务费 85 万元,对方员工已口头认可,该约定合法有效。

(三)合同义务是否履行: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标准?

二被告主张:A 工作室提交的设计材料存在瑕疵,后续由被告自行修改完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A 工作室主张:提交的总平面图、本册等材料已通过规划部门 “多规合一” 审查,核心义务已完成。

(四)责任主体认定:分公司债务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二被告主张:B 北京分公司可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 B 公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A 工作室主张:B 北京分公司系 B 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总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代理策略:本所律师的 “三维突破” 路径

作为 A 工作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代理策略,从证据固定、法律论证、争议回应三个维度实现突破:

(一)证据链构建:以 “动态沟通记录” 锁定合同关系与价款约定

针对 “无书面合同” 的关键痛点,本所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双方合作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成果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微信记录显示:B 北京分公司员工多次就项目进度、成果要求与 A 工作室对接,明确提及 “编制本册”“配合多规合一报批” 等设计服务内容,而非 “劳务协助”,直接反驳 “劳务关系” 主张;

2.通话录音中,双方就各项目价款逐笔磋商,最终明确 “总服务费 85 万元”,对方员工以 “嗯,行” 回应,且后续未提出异议,可认定为对价款的有效认可;

3.规划部门 “多规合一” 审查通过文件证明:A 工作室提交的设计成果已满足项目核心需求,完成合同主要义务。

(二)法律论证:以 “表见代理” 与 “合同成立要件” 破解抗辩

针对二被告 “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价款未审批” 的抗辩,本所律师从商事代理规则切入:

1.职务行为认定:对方员工系 B 北京分公司技术总监,负责项目设计对接全流程,其与 A 工作室磋商服务内容、约定价款的行为,符合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A 工作室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

2.合同成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约定 + 实际履行行为足以构成有效合同,无需以 “书面审批” 为生效前提。

(三)二审应对:以 “结算协议稳定性” 阻断上诉理由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 “价款约定过高”“合同不成立”。本所律师针对性回应:

1.结算协议效力:双方就 85 万元服务费的约定系真实磋商结果,属于 “结算协议”,根据司法规则,除非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不得单方要求重新结算;

2.证据反驳:对方提交的 “设计阶段划分”“费用计算错误” 等新证据,无法证明原约定存在瑕疵,不应作为改判依据。

四、法院裁判:一、二审对核心争议的司法认定

(一)一审法院:支持 A 工作室全部核心诉求

1.法律关系:认定双方存在设计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A 工作室按要求提供设计及汇编服务,符合合同特征;

2.价款约定:B 北京分公司员工的口头认可构成有效承诺,85 万元服务费约定成立;

3.合同履行:A 工作室提交的成果已通过规划审查,应认定完成主要义务;

4.责任主体:B 北京分公司系 B 公司分支机构,B 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双方就 85 万元服务费的约定系 “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对方主张 “价款过高”“合同不成立” 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维持一审判决。

五、案例启示: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的 “三大价值支点”

本案中,本所律师的代理工作直接推动了案件胜诉,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也为同类商事合同纠纷提供了借鉴:

1.证据梳理的 “穿透性”: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录音等 “非典型证据” 还原交易真相,锁定合同关系与权利义务,是突破争议的基础;

2.法律适用的 “精准性”:针对 “表见代理”“合同成立要件” 等关键法律点的论证,直接回应对方抗辩,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依据;

3.程序应对的 “稳定性”:从一审证据组织到二审上诉回应,全程保持逻辑一致,有效阻断对方试图推翻原约定的诉讼策略。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 A 工作室挽回了 85 万元服务费及相关损失,更印证了 “商事交易中,即便无书面合同,通过规范对接、留存证据并借助专业律师代理,仍可有效维护权益” 的司法实践规则。

结语

商事合作中,“口头约定 + 实际履行” 的交易模式并不少见,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 “如何证明约定内容” 与 “如何认定履行标准”。本所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与程序应对,成功将 “模糊的口头约定” 转化为 “可执行的法律权利”,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中 “固定权益、化解风险” 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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