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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者:胡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526人看过


关键词:民事 不当得利 夫妻共同财产 平等处理权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财产返还


基本案情

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向张某微信、支付宝转账5万余元。王某发现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张某,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陈某赠予被告张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其5万余元。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陈某赠与被告张某财产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本金50490元。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陈某婚内与被告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发生频繁钱财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因此,陈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其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被告张某从陈某处取得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且造成了原告王某的损失,应返还于原告王某。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任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社会道德,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为无效并返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0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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