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谢某入职A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4年6月,A公司向谢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谢某离职。谢某拒绝离职,于次日正常上班,却发现自己无法刷卡进入公司大门,且已经被移出了工作群。谢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06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阐述解除理由,且该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确保解除程序合法。
本案中,A公司称解除事由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事先已与谢某进行了多次沟通,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其主张。另外,A公司于通知工会的次日即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后续收到的工会回复显示,工会意见一栏为空白,故A公司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谢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
员工遇到公司违法辞退,是一项较大的职场挑战。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先进行协商,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解决方案,同时注意收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司怠于履行裁决结果,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简介:胡艳律师
北京大学毕业
浙江律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