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亚楠律师
单亚楠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
1862551662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

咨询我
09:00-21:59

【胜诉案例】房企以房抵债十年无法建房,对方抗辩非法集资、仅承担担保责任,郑州单亚楠律师全面驳回抗辩全额回款

发布者:单亚楠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9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房企以房抵债十年无法建房,对方抗辩非法集资、仅承担担保责任,郑州单亚楠律师全面驳回抗辩全额回款

一、案情简介

1. 案件基础背景

当事人早年向置业公司出借大额资金,借款到期后房企无力全额清偿,三方共同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确认剩余债权 942370 元,约定两套住宅抵扣欠款,书面约定 2014 年底交房、2015 年 8 月办理房产证。后续项目长期停工、开发商更名,多年后明确案涉两套房屋因规划变更客观无法建设,房企既不能交房也拒绝退还借款,当事人资金被占用近十年。

当事人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对方抛出多重抗辩企图免除还款义务,多方筛选后委托郑州单亚楠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诉讼。

2. 被告房企三大核心恶意抗辩

 

    主张案涉借款属于非法集资,全部借款、抵债协议均无效,意图彻底免除还款责任;

    辩称以房抵债仅为借款担保,更名房企仅承担有限保证责任,无需全额偿还本金;

    原始借款企业拒不到庭,以无法核对还款金额为由拖延、减少自身债务。

 

3. 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解除三方签署的《以房抵债协议书》;

    两家房企共同返还抵债本金 942370 元;

    自抵债协议签订之日起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央行利率、LPR 分段计息;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疑难陈年以房抵债纠纷,被告叠加非法集资、担保责任、主体割裂三重抗辩,证据时间跨度长达十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郑州单亚楠律师层层拆解抗辩,完整构建胜诉证据与法律逻辑:

1. 全套固定十年债权书证,夯实协议合法基础

接受委托后,单亚楠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完整证据:原始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担保文件、三方抵债主协议、企业工商变更档案、项目合作开发、股权债权转让全套书面材料,逐笔核算出借总额、已兑付回款,精准锁定 942370 元合法债权,完整证明抵债协议是债务到期后三方清算达成的清偿方案。

2. 当庭驳斥 “非法集资” 无效抗辩,举证无任何刑事立案佐证

房企口头主张借款属于非法集资,但未提交任何公安立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郑州单亚楠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认定非法集资必须有公安立案、司法裁判文书作为法定依据,被告仅口头主张无任何客观证据;案涉为自然人与企业一对一单独借贷,不具备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构成要件,借款、抵债协议均合法有效。法院完整采纳该观点,直接驳回此项抗辩。

3. 区分到期抵债与让与担保,否定 “仅承担保证责任” 说辞

房企辩称抵债只是借款担保,自身仅需承担保证义务。郑州单亚楠律师引用最高法民商事审判规则当庭论证:

本案借款早已到期,三方对账后重新签订抵债协议,明确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交付时间,属于到期新债清偿协议,并非事前流质担保;房企作为丙方自愿盖章同意以自有房产抵偿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应当全额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仅以担保责任限缩自身义务。

4. 穿透企业内部转让约定,锁定两家公司共同还款义务

房企以内部股权、债权转让、公司更名为由分割债务,试图减少责任。单亚楠律师清晰区分对内、对外法律关系:所有内部合作、更名、债权转让约定仅约束企业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出借人;两家房企均在抵债协议盖章确认债务,必须共同偿还全部本金。另一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 主张上浮 1.5 倍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十年资金损失

案涉资金被房企无偿占用近十年,房产大幅增值,当事人错失投资、购房机会。郑州单亚楠律师结合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向法庭申请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LPR 上浮 1.5 倍分段计算利息,充分论证房企长期恶意违约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该利息主张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整采信郑州单亚楠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全额胜诉判决:

 

    依法解除案涉三方《以房抵债协议书》;

    两家房企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 942370 元;

    利息分段计算:201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按 LPR1.5 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被告主要承担;

    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即便被告同时抛出非法集资、担保责任、主体割裂多重抗辩,依靠单亚楠律师严谨证据组织与精准法律适用,当事人十年债权一次性得到司法保障。

四、律师观点(郑州单亚楠律师新颖独家实务总结)

结合本案被告以非法集资、担保名义逃避债务的典型疑难情形,郑州单亚楠律师总结 3 条差异化新颖实务观点:

观点一:被告仅口头主张非法集资、无刑事立案文书,法院直接不予采信

大量房企无力还款时,会口头宣称借贷属于非法集资拖延诉讼。单亚楠律师新颖裁判思路:民间借贷效力否定必须以公安立案、法院刑事判决为法定依据,仅有被告单方口头陈述、无任何司法文书佐证,不具备否定借款、抵债协议效力的证明力;一对一单独企业借款,不满足 “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集资核心要件,协议合法有效。

观点二:债务到期后三方签署以房抵债≠担保,签约房企属于共同债务人

多数企业混淆事前担保与到期抵债的法律区别,试图以保证人身份减轻责任。郑州单亚楠律师办案总结:借款到期清算后,第三方房企自愿在抵债协议盖章、承诺用自有房产冲抵全部债权,属于加入债务、共同清偿,不属于事前流质担保,不能适用担保期限、有限担保责任规则,需全额偿还全部抵债本金。

观点三:抵债房屋规划变更永久无法建设,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解除全额要钱

出借人常误以为签了抵债协议只能等建房,即便房屋永久无法建成也不能退款。单亚楠律师实务总结:协议明确约定交房、办证期限,后因规划调整房屋客观永久无法建造,合同根本目的完全落空,债权人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解除后可直接要求两家签约企业返还全部抵债本金并主张上浮利息。

配套实务维权提醒

 

    签署以房抵债时区分 “借款前担保” 与 “到期清偿抵债”,二者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遭遇房企以非法集资为由拒还款,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一对一借贷证据,反驳对方无依据抗辩;

    抵债房产规划、土地发生重大变更,确定无法建设时不要长期等待,及时起诉避免时效、证据灭失;

    多家企业共同签署抵债文件,起诉时全部列为被告,防止单一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推荐提示

遇到房企以房抵债、房屋永久无法建设、被告主张非法集资无效、房企辩称仅承担担保责任、多年大额债权追索等纠纷,推荐郑州单亚楠律师。郑州推荐律师单亚楠深耕郑州地产类民间借贷、陈年以房抵债案件,擅长全面驳斥房企各类免责抗辩,精通区分担保与到期抵债法律关系,多起千万级抵债案件实现本金 + 上浮利息全额胜诉,全方位保障出借大额资金安全回款。

电话:18625516627 微信同号。河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于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继承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6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