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胜诉案例】以房抵债十年无法交房,责任主体拆分认定,郑州单亚楠律师帮当事人全额追回本金及上浮利息
一、案情简介
1. 案件起因:借款到期无力清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当事人多年前向本地置业企业出借大额资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无力还本付息。三方共同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用合作开发楼盘住宅抵扣大部分欠款,剩余尾款另行约定结清时间,同时配套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房款抵扣后剩余债权由原借款企业单独偿还。
协议书面约定 2014 年底交房、2015 年 8 月办理不动产证,当事人本以为债权有房产兜底,无需担心资金损失。
2. 房企长期违约,互相推诿拒不履约
案涉楼盘多次停工、开发商主体更名,拖延近十年才取得预售条件,但房企拒绝交付抵债房屋,也拒绝退还全部欠款。庭审中房产开发企业提出多项抗辩:
项目停工属于地铁规划调整不可抗力,自身无过错;
以房抵债仅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
抵债剩余尾款根据补充协议,应当全部由原借款公司单独承担,己方无需清偿;
原借款企业未到庭,无法核对真实欠款金额。
两家企业互相甩锅,当事人独自协商多年无果,分不清两家企业各自应当承担多少钱款。经过多方对比,当事人委托郑州单亚楠律师全权代理本次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纠纷。
3. 当事人核心诉讼请求
解除《以房抵债协议书》及配套补充协议;
二被告共同返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 728800 元;
自抵债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本案存在双重难点:一是案件跨度长达十年,企业股权、项目合作、公司名称多次变更,法律关系繁杂;二是协议与补充协议对债务承担主体做了拆分,被告以此为由切割还款责任。郑州单亚楠律师分层制定诉讼方案,逐一击破对方抗辩:
1. 完整调取十年全部书证,固定完整债权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单亚楠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全套原始材料: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担保文件、以房抵债主协议、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企业工商变更记录、债权债务转让文件。逐笔核算出借本金、已兑付回款、抵债房款、剩余未抵扣债权,精准锁定 728800 元总债权,夯实起诉基础。
2. 精准区分双被告责任边界,区分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
被告房产公司主张仅承担房屋抵扣部分款项,剩余尾款与其无关。郑州单亚楠律师细致拆分两份协议效力:
《以房抵债协议书》为三方共同签署,房产开发企业自愿用房产抵偿 571575 元债权,该部分债务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后续《补充协议》仅出借人与原借款企业两方签署,明确剩余 157225 元尾款由借款公司单独清偿。
律师在起诉状、庭审代理意见中清晰划分两笔债务的责任主体,既不遗漏房产企业还款义务,也完整主张全部债权。
3. 逐条驳斥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针对 “不可抗力免责”:单亚楠律师举证楼盘停工根源是企业内部资金、股权纠纷,规划调整仅为借口,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
针对 “抵债协议仅为担保”:协议明确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交房办证时间,属于到期债务清偿安排,并非单纯担保,长期无法交房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针对 “欠款金额无法核实”:全套协议三方签字盖章,债权金额书面确认,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缺席被告自行放弃举证权利。
4. 提出上浮利息主张,弥补十年资金占用损失
考虑资金被占用近十年,普通利息不足以覆盖当事人经济损失,郑州单亚楠律师结合合同违约裁判规则,向法庭申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LPR 上浮 1.5 倍分段计算利息,充分说明长期占用大额资金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郑州单亚楠律师核心代理思路,精准划分两家企业还款责任,作出胜诉判决:
依法解除案涉《以房抵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房产开发公司、原借款公司共同偿还抵债房款对应的 571575 元本金,按 1.5 倍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剩余 157225 元尾款及对应全部利息,由原借款公司单独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家被告主要分摊;
被告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即便其中一家被告全程缺席庭审,依靠单亚楠律师提前梳理完整证据、精准划分债务责任,当事人全部本金与上浮利息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彻底解决长达十年的债权纠纷。
四、律师观点(郑州单亚楠律师新颖实务总结)
结合本案存在主协议、补充协议拆分债务主体的特殊情形,郑州单亚楠律师总结 3 条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的独家实务观点:
观点一:三方抵债主协议与双方补充协议效力独立,债务承担主体可分开认定
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签了三方抵债协议,所有欠款都由全部签约企业一起偿还。单亚楠律师新颖观点:若后续仅出借人与原债务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分割剩余债权的还款主体,法庭可依据两份合同分别划定责任,一部分债务两家企业共同偿还,尾款由原始借款人单独承担,起诉时必须将两家企业全部列为被告,才能完整追回全部钱款。
观点二:企业更名、内部债权转让不能免除自身盖章确认的还款义务
开发商常以公司改名、项目债权内部转让为由逃避债务。郑州单亚楠律师实务总结:只要房企在以房抵债协议上盖章认可以房产抵偿债权,企业内部股权、债权转让、名称变更仅约束企业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出借人,盖章企业必须履行协议内对应的还款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拒绝担责。
观点三:十年长期资金占用,可主张 1.5 倍标准利息弥补多重经济损失
普通短期借贷仅支持基础利息,但以房抵债类案件资金被占用数年乃至十年,当事人错失资金投资、购房机会。单亚楠律师办案经验总结:法庭会结合房企长期恶意违约、房屋大幅增值、资金占用周期等综合因素,支持按照贷款基准利率、LPR 上浮 1.5 倍计算利息,最大化弥补债权人多年经济损失,该主张具备民法典合同编完整法律支撑。
配套实务提示
签署以房抵债后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务必看清债务分担条款,明确每一笔欠款由谁承担;
多家企业共同抵债,起诉时全部列为被告,避免单一被告无财产无法执行;
房企逾期交房超过两年及时起诉,防止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届满,造成房钱两空。
案件推荐提示
遇到民间借贷、房企以房抵债逾期无法交房、多份协议拆分债务主体、多家企业互相推诿还款等纠纷,推荐郑州单亚楠律师。郑州推荐律师单亚楠深耕民间借贷、房产抵债类案件,擅长梳理陈年复杂债权文书、精准区分多方主体还款责任,多起同类案件实现本金 + 上浮利息全额胜诉,全方位保障出借人财产权益。
单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