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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作者:李乐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次举报

在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那么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哪些,关于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的劳动范围有: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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