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发布者:石永正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90人看过



答:解散是公司终止或注销的前提。在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