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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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作者:石永正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次举报


不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石永正,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待人真诚、立世以信”是他的职业素养,“细致、敬业、负责、务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