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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周盟律师成功为拆迁腾退人追回补偿款

发布者:周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齐某某,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窑上村村委会。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及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X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10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盟,XXX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东,

XXX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

我拆迁补偿款92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411日,我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我承租北窑

上村内1.391亩土地用于建造库房,租赁期限为11年,自201811日至20281231日。同年,被告公示了XXX政府拆迁政策后,为了配合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作,我同意由被告拆除我承租土地上的地上物,并根据XXX政府要求与被告签订了腾退确认书,被告收回了土地。201812月底,地上物全部被拆除完毕。2018830日,被告向我提供了一份《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要求我签字,后我配合进行了签字,其中约定补偿款总金额为403981元,并约定该款项属于清退配合费,应于XXX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补偿政策标准确定确切金额后支付。20181227日,XXX政府及其他五方工作小组认定我的被拆迁补偿面积及金额,金额认定为403981元。该补偿款XXX政府仅支付了311796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XXX村委会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830日,原告因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外部通道项目)与我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后因特殊原因,该项目并入了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两个项目补偿标准不一致,原告不同意变更腾退补偿协议致使在集体产业用地项目中无法审计放款,故原告的补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无论是外部通道项目补偿方案还是集体产业用地项目补偿方案,我方的工作职责均是配合第三人开展腾退工作,我方并不负责补偿资金筹措和发放,故不应由我方支付补偿款。

XXX政府述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830日,原告因外部通道项目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因政策调整,外部通道项目并入了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两个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在我方及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多次协商后,原告拒不同意变更腾退补偿协议,因此导致在集体产业用地项目中无法审计放款,且相应的补偿金额也无法确定,因此原告主张的补偿款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411日,XXX村委会(甲方)齐某某(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村南通顺路东侧商业街处面积1.391亩地块租赁给乙方用作库房,租赁期限为11年,自201811日起至20281231日,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1500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乙方应补交201611日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的租金,每年每亩10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830日,XXX村委会(甲方)齐某某(乙方)签订《通州区宋庄镇外部通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所承租土地地上物进行清退,甲方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确定补偿金额总计403981元,最终补偿费数额以上级政府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为准;上述金额即为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清退配合费”,该清退配合费于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补偿政策标准确定确切金额后,支付给乙方。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1227日,包括XXX政府XXX村委会、测绘单位、拆迁单位、评估单位在内的五方工作小组对齐某某被腾退面积进行了认定,经确认,齐某某被腾退地上物腾退线内面积927.34平方米,腾退线外面积935.19平方米,腾退线内建筑面积57.34平方米(其中200811日至2013328日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工程机械设备迁移123.19吨。根据拆迁单位出具的《地上物及树木搬迁补偿结算表》,齐某某被腾退地上物评估金额30255(房屋补助费30255元,附属物补助0),房屋腾退补助费4156(2013年后房屋建筑面积240元每平方米),其他补助369570(机械设备迁移每吨3000),总计403981元。20181227日,XXX政府齐某某支付311796元,转账摘要为代发拆迁款。庭审中,XXX政府表示该款项系向齐某某支付的部分拆迁款。

庭审中,XXX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2018730XXX政府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外部通道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及集体产业用地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两个补偿方案均已在通州区住建委备案,XXX村委会XXX政府主张齐某某系按外部通道项目的方案签订的相关协议,但外部通道项目实施时间很短,便因故并入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因相关标准不同,故需变更补偿协议,但齐某某不同意变更,但二者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外部通道项目腾退补偿方案,XXX政府系实施主体,负责腾退补偿金的筹措及资金监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齐某某XXX村委会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齐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将地上物交付腾退后,XXX村委会应按约定向齐某某支付清退配合费”,齐某某被腾退的地上物面积及补偿金额经过五方工作小组认定,且XXX政府已向齐某某支付了大部分补偿款项,故齐某某有理由相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虽然XXX村委会XXX政府均主张双方签订协议所依据的腾退项目已并入其他项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也未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XXX村委会XXX政府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XXX政府作为上述腾退补偿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主体及资金筹措、监管方,应负有向齐某某支付剩余腾退补偿款项的义务,故对于齐某某要求XXX政府承担连带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通州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齐某某支付腾退补偿款92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31元,由北京市通州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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