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顺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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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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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何顺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8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何律师代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汇款方式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本金32890元,双方并按约定对抵押物云A0××**号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并自2017年10月27日起生效,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89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间的合同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超出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本院按年利率24%支持22210.21元(32890元×24%÷365天×1027天),扣减被告已付款6242.2元,即截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5968.01元,被告应予偿还。对于欠付本金3289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89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5968.01元;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以32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三、若被告陈**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债务,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抵押的车牌号为云A0××**(车辆识别代号:×××8873)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陈**负担。

何顺东律师,中国致公党党员。先后在民主党派市委、区县政府办、组织部、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担任公务员,从副科级领导岗位辞职进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上海兰迪(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0102507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