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顺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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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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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何顺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何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蓉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借款给被告李**,现分支机构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已注销,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750.20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予以支持,该利息需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11.35元;被告将车牌号为云AU××**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5350)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物在拍卖、变卖等处置后的价款,原告在借款本息清偿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绍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750.2,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该利息需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11.35元。
  二、以上款项在云AU××**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号:×××5350)拍卖、变卖等处置后的价款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诉讼费1,859.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何顺东律师,中国致公党党员。先后在民主党派市委、区县政府办、组织部、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担任公务员,从副科级领导岗位辞职进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上海兰迪(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0102507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