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传荣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黄XX,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反诉原告):王XX,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XX与被告(反诉原告)王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申请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黄XX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王XX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本诉原告黄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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