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智丰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4日 1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安市某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郑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丰,陕西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陕西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于 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