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普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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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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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张普庆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庆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或赔偿摩天轮充气城堡损失价值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期间的使用费49600元(按每天200元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计:49600元,实际计算至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向原告返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将案涉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用于经营获利,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1月24日,共三年。后原被告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现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租赁物,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案涉租赁物,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4、73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乙辩称,1、原告的充气城堡在被广东省A市田园寨**观光园拆除后至今一直保存在观光园,原告什么时候取走观光园都允许,无需被告返还,如果需要被告配合,被告愿意随时配合。原告在2023年3月24日前没有要求被告将充气城堡返还给他。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应予驳回。2、乙与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甲在上诉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提出要求乙返还租赁物,乙告诉甲租赁物在观光园存放,甲随时可以取走,不需要甲返还。而且因一审时甲没有反诉要求乙返还租赁物,二审法院判决没有判决乙返还甲的租赁物。2022年8月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甲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就应该取走租赁物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租赁物,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今没有取走租赁物,其损失是自己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该赔偿,而且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也没有使用租赁物,更不应该支付原告使用费。所以,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系R县乔庙镇杜村村民,被告乙系R县***乡***村村民,二人曾在广东省A市从事游乐项目的经营。

2020年4月30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将其租赁广东省A市田园寨**观光园的经营摊位(包括充气城堡、打金鱼、打沙包经营工具)转租给被告乙,协议约定:转让时间从2020年4月30日到2023年1月24日终止。2020年4月30日交6万元、2021年1月24日交2万元、2022年1月24日交2万元。被告于次日缴纳了第一年的租赁费60000元,原告也将经营场地和充气城堡交给了被告。被告经营了两个多月后,因摊位涉及土地复耕,被政府责令田园寨**观光园将游乐设施拆除,经营场地复耕为农田。因更换后的地点无法从事充气城堡经营生意,被告不愿意继续经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退还被告租金1万元。被告称因不能继续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多次要求退还剩余5万元租金,原告不予退还。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乙向广东省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原告甲退还租赁费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88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确认乙与甲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解除,判令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乙租赁费33000元。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粤08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22日,原告甲将执行款转给人民法院之后,给被告乙打电话要求被告返还出租的摩天轮充气城堡,被告同意返还,只是商量放到什么地方。原告让被告将在广东的租赁物拉回到原告原籍R县××镇××村。被告认为在哪交接的就放到哪,至于地点被告通知原告。2023年3月27日,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让被告找人交接,被告提出设备还在那放,已经放那了。

因原告未收回出租的充气城堡,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或赔偿价值损失3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1、A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8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书;2、《转让协议》及购销合同以及发票各一份;3、通话录音三份及照片三张,以上证据均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甲将充气城堡的游乐设备出租由被告乙经营,二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被告经营的摊位需要复耕,更换场地后被告无法经营充气城堡,原被告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因被告要求返还剩余50000元租金,而引发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返还扣除应付租金之后的剩余33000元租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举证的A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8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书可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价值损失3200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充气城堡设备期间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价值损失32000元

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已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已经取得请求返还充气城堡游乐设备的权利,被告负有配合原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鉴于被告已于2020年7月24日之后已不再经营,同时在当年的9月双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不再经营案涉游乐设备。由于游乐设备拆除之后,一直放置在室外场地,风吹日晒,野草也已覆盖了充气城堡游乐设备,时间已三年之久,故已无法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和使用价值。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被告也同意返还游乐设备或赔偿价值损失15000元。鉴于案涉游乐设备残存的现状,根据原告2019年12月购买设备时的价值32000元,本院酌定被告折价赔偿原告充气城堡游乐价值损失15000元较妥。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充气城堡设备期间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租赁物占用期间损失的问题,根据原告在A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6652号案件中的答辩,原告称双方经协商在2020年9月××号××号通过中间人分两次将1万元转给被告,案涉合同同时解除。原告作为游乐设备的所有人应当积极行使取回游乐设备的权利。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维持A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2023年3月22日,原告在履行退还被告租金的义务之后,要求被告返还充气城堡租赁物。因原告要求被告交接、查验租赁设备,被告虽同意但推托一直没有交接返还。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至2023年3月22日方才请求返还租赁物,故之前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23年6月28日,原告在发现租赁物放置的地点之后,并未取回游乐设备租赁物,放任损失的扩大。故2023年6月28日之后的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鉴于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的后两年租金的标准为20000元/年,故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三个月的使用费损失计5000元,被告应依法赔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租赁物(摩天轮充气城堡游乐设施)折价损失15000元及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甲承担690元,被告乙承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普庆、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82023106387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