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每个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动产和不动产),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对于抚恤金,奖学金,扶助金等奖励性补贴,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养老金则不计入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其中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家庭财产评估认定方面,如果存在银行存款超出规定额,有车辆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且无法说明理由,作为超出享受低保经济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