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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张贴“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算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消费权益 |1578人看过


算的。商家张贴“禁止自带酒水”或者自带酒水要求另外交钱的告示都属于一种无效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自由买卖商品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可以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所以可以拒绝商家的这种无礼要求,或者对这种行为进行反映和投诉。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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