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在假期时准备前往西安游玩,于是在网上报了一个旅行团,到了西安后一行人跟着导游开始朝预先规划好的旅游路线出发。大巴车行驶了约1个小时后,停在一家饭店门口,吃完午饭,导游把大家带进附近一家说具有当地特色纪念品的购物店,对大家说每人购买一件纪念品就出发前往下一个景点,小李等人不愿购买商品,在争议间众人和导游起了矛盾冲突,部分游客为了平息纠纷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购买了纪念品。回到酒店后,小李觉得被旅游团影响了游玩的心情,也替那部分购买纪念品的游客感到不值,那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游客们的权益呢?
小李所在旅行团的部分旅客可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以后三十日之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可以诱骗或另行安排游客购物,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相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