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313300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跟团旅游,游客被安排进店购物怎么办?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旅游 |1577人看过


案例:小李在假期时准备前往西安游玩,于是在网上报了一个旅行团,到了西安后一行人跟着导游开始朝预先规划好的旅游路线出发。大巴车行驶了约1个小时后,停在一家饭店门口,吃完午饭,导游把大家带进附近一家说具有当地特色纪念品的购物店,对大家说每人购买一件纪念品就出发前往下一个景点,小李等人不愿购买商品,在争议间众人和导游起了矛盾冲突,部分游客为了平息纠纷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购买了纪念品。回到酒店后,小李觉得被旅游团影响了游玩的心情,也替那部分购买纪念品的游客感到不值,那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游客们的权益呢?

 

 

小李所在旅行团的部分旅客可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以后三十日之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可以诱骗或另行安排游客购物,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相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