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冯某曾经是恋人关系。2018年5月9日,冯某为购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楼××室,向案外人及中介平台支付购房款20万元,该20万元系从成某的银行卡里支取。5月15日,成某向冯某转账39万元,冯某将该笔款项亦用于支付前述房屋的购房款。同日,冯某与案外人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冯某购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楼××室,后双方分手。
成某于2020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冯某归还590000元;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冯某承担。
法院查明,5月15日成某向冯某转账39万元时,双方在微信上聊天记录为:“冯某:你的备注为了自由。成某:对,刚修的。冯某:39万换和我分手?成某:这四个字存在的意义是不用被这个数字束缚,可以随心所欲。冯某:你的39万分手费我已收到。成某:不是59万吗?话要这样说,凑整?冯某:对,59万分手费,太大方了成某。”
成某认为:成某认为其系为了与冯某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冯某59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后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冯某应当返还59万元。
而冯某认为:其认为该59万元系成某为了与其分手而给予的“分手费”,无需返还。
法院认定: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嫁事宜进行协商,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认为是婚约财产关系,而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冯某将39万元认为是“分手费”。成某也没有予以否认,反而强调是59万,所以法院认为59万为成某自愿赠与给冯某,而且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不可撤销。故法院判决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可以看出成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冯某的59万元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恋爱期间的给付财产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种:双方谈婚论嫁,一方给与另一方转账、买车、买房等,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
第二种:一方卑微单方面为对方付出,对方接受。此种情况属于赠与,分手后不可要求返还。
第三种:恋爱期间向对方借款,这个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张恒和郑爽的2000万案件的分歧点就在于是第三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甚至还牵扯出了劳务报酬。
第四种:就像张恒的理由工资、劳务费等,这种和第三种其实是一样的就是恋爱期间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比如恋爱+雇佣关系,恋爱+借款关系,恋爱+投资关系等等。这种就是剔除恋爱关系,按照正常的借款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审理。
第五种:恋爱同居,财产混同。此种情况会依据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所以,大家不要再问恋爱期间给对方的钱可不可以返还?根据给付的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