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313300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孩子与谁共同生活?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69人看过

   

今天范小律和大家探讨一下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一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利益,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抚养权归属的总基调。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父亲生活。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母亲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自己抚养的。

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范小律认为这条为母亲表示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而父亲表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一般而言,女性在离婚的时候争取抚养权的可能性远高于男性。

  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与母亲生活的;


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没有对子女身心不利的情形;


三、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希望获得抚养权;

   常有人为争夺抚养权做绝育手术的情形,做了绝育手术是不是一定就能获得子女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为在女性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考虑女性的合理要求。据此规定也可看出优先考虑即在双方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

 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了;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同,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母生活多年,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抚养外孙子女或孙子女。

   

三、轮流抚养;

      轮流抚养模式在赡养父母中应用较多。

      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无对子女成长不利情形。

  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的共同抚养模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检索案例显示近几年共同抚养模式有逐渐增多应用。据经典案例三胞胎的共同抚养模式的应用,司法实务中对两个子女或三个子女的情形传统做法是将子女分开个别抚养,这种模式被许多学者、法律工作者提出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成长。

四、八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五、对于双方均不要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在离婚诉讼期间可先裁定由谁暂时抚养。

   总之,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子女的条件、有无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来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祖父母外祖父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也是父母获得抚养权的加分项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