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张某的爷爷在其5岁时去世,去世时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孙子张某。张某的奶奶王女士也同意表示将夫妻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张某。张某因爷爷的遗赠和奶奶王女士的赠与该房屋的所有权。同年,张某的父母亲离婚,张某由其母亲李某进行抚养。随后,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女士腾空案涉房屋并交还,以及支付租金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5岁,根据生活常理,张某的爷爷和奶奶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与给张某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受赠人及其父母对祖辈的扶养扶助义务,基于通常意义的善良风俗考虑,在王女士年逾六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王女士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一般伦理道德。张某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王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果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常情,故王女士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张某要求王女士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祖父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有伦理与情理的温度。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充分考虑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本案法院基于一般的善良风俗考虑,结合案涉房屋源于血缘关系的赠与,并且赠与人和受赠人长期共同生活,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情感,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赠人及其父母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对赠与的祖辈应有赡养义务,如果以张某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王女士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常情。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仅弘扬了“和谐”“法治”“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而且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
四、律师提醒
民法典实施后,在物权中新增加了“居住权”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老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想把房产留给子女,但又担心另一半在自己去世后居无定所,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另一半的居住权。当然,这对购房人而言,今后买二手房不仅要调查所购房屋有没有被抵押或查封,还要查询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因为一旦房子设立了居住权,即便买了也不能赶居住权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