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盼盼律师

  • 执业资质:1130220**********

  • 执业机构: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能对半分吗?

发布者:赵盼盼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25月,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2012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

20135月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2014831日,经过张某的同意,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张某和王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张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张某和王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张某与王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随后,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

案涉房屋虽系张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故现王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对于房屋的分割,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张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张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王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张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万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张某给予王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补偿。

三、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同意加上某的名字,应视为对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某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过登记确认,故该房产属于张某和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当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时,妻子就享有了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时,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本案案涉房屋系张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张某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时,法院确定由张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张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张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