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二婚夫妻因男方婚内过错引发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解除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晓红律师作为女方(闫某)代理人,始终围绕女方合法权益,依托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通过精准代理与积极调解,成功为女方争取到核心财产权益,化解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
闫某(女方)与杜某(男方)系二婚夫妻,二人缔结婚姻关系时,杜某处于无业状态,经济条件薄弱、职业发展无方向。婚姻存续期间,闫某倾注大量时间、精力与经济支持,全力扶持杜某备考各类职业证书,陪伴其度过职业低谷期,最终助力杜某成功考取相关证书,获得稳定且收入可观的工作。
然而,随着杜某收入大幅提升、社会地位改善,其心态发生转变,开始频繁与闫某发生争吵,对闫某的付出视而不见,甚至与他人产生暧昧关系,后被闫某发现存在出轨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闫某多次与杜某沟通无果,夫妻关系彻底破裂,遂决定起诉离婚,并委托张晓红律师处理本案,核心诉求为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主张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
二、律师代理思路与工作开展
张晓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闫某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优先调解、兼顾权益”的代理思路,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固定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指导闫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双方婚姻登记证明、共同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杜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出轨相关佐证材料(如照片、录音等),同时收集闫某扶持杜某考取证书、寻找工作的相关证据(如备考资料、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明确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及男方的婚内过错,为财产分割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权益边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明确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其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杜某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婚内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其二,闫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更多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有权请求相应补偿;其三,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且女方的付出与男方的过错,均应作为房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
积极推进调解,高效化解纠纷:考虑到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且双方曾有婚姻基础,张晓红律师主动与男方及代理律师沟通,阐述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女方的合理诉求,明确男方出轨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强调闫某在男方低谷期的扶持付出,引导男方正视自身过错、理性协商财产分割事宜。调解过程中,张晓红律师始终坚守女方核心诉求,灵活调整协商方案,既维护女方合法权益,也兼顾案件化解的效率,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案件结果
经张晓红律师积极推动,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闫某(女方)所有,女方无需向男方支付额外补偿;双方就其他小额共同财产分割达成补充约定,无其他争议。该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律原则,切实维护了闫某的核心财产权益,也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四、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典型的二婚离婚纠纷,核心亮点在于“女方付出与男方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二婚婚姻关系中,双方往往更注重情感契合与生活扶持,闫某在杜某无业时的全力扶持,是夫妻互助义务的充分体现;而杜某在收入提升后出轨、忽视女方付出,不仅违背道德义务,更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照顾无过错方”“付出较多义务可请求补偿”的规定,为本案女方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张晓红律师通过精准固定证据、合理适用法律、积极推进调解,既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双方造成的额外伤害,又成功为女方争取到核心财产,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同类二婚离婚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夫妻,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持,无论婚前婚后,均应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可更高效、更全面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张晓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