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润X地产公司因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吉林XX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甲方:润X地产公司,乙方吉林XX律师事务所。一、委托事项:1.甲方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年1月借款40万元;2008年9月借款80万元;2011年4月借款200万元),为其诉讼到案件结束回款为止...吉林XX律师事务所盖章,张XX加盖名章。
代理协议约定的案件处理完毕后,润X地产公司给付吉林XX律师事务所5套房屋抵顶代理费用,其中张XX出售2套。2019年9月15日润X地产公司与张XX签订《回购商品房协议书》,约定甲方润X地产公司抵顶给张馨X和董XX的3套住宅楼,甲方给张馨X转款20万元,给董XX转款20万元,计40万元。2.尚欠55万元,其中欠张馨X42万元,欠董XX13万元,欠款在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
润X地产公司尚欠张馨X回购款62万元,张馨X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馨X胜诉,润X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
二、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回购住宅楼协议源于润X地产公司与吉林XX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履行完毕。润X地产公司按照约定向吉林XX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以5套房屋抵顶。张XX出售2套后,又签订3套住宅楼的回购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润X地产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房屋款。
三、相关建议
以物抵债是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也是此类交易形式,尤其在抵顶债务后债务人又自行回购,很容易产生违约行为,诉至法院后向法官阐明过程又很复杂,因此在不得不选择此种交易方式时,应注意及时留存证据,每一步都形成对应的书面证据,方便后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