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邮政公司租赁跃兴公司房屋作为运转、分拣、投递、仓储场地使用,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5万元。租赁期满后双方又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从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止,共两年,每年租金为25万元。在承租期间,连续几年的供暖都无法达到标准,管道多次冻鼓、冻裂,导致邮政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近7000元,此房屋已明显不能作为仓储、转运的场地使用。因此邮政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在2020年5月21日搬离房屋。
案情分析:
司法实践中,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合同僵局的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确认。本案中,邮政公司作为承租人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邮政公司租赁案涉房屋的目的是进行生产经营,根据查证的事实,案涉房屋达不到邮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邮政公司显失公平。由此法院支持邮政公司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