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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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终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以及拖欠的利息和违约金

发布者: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021年5月28日,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xxx公司向原告借2万元,每月按24%计算利息,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xxx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分红或归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出资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维护责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同日,原告向xxx公司提供了该笔2万元借款,xxx公司出具了借据。被告谢某在2021年期间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月份每月400元的利息,其中6月27日支付400元、7月28日400元、8月13日400元、8月27日400元、9月14日800元、9月29日400元、11月14日800元以及400元,共支付了10个月利息。对于到期的债务本金以及拖欠的利息,xxx公司不予偿付。经原告多次催告,xxx公司以多种理由不予支付,其行为表示其不愿意履行偿还义务,为此,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通知xxx公司要求其在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全部三笔借款以及拖欠本息等未果。



办理过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xxx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6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1942.4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11.01.至2022.1.31.月利率标准是20000*3.85%*4/12=256.7 元/月,剩余利息计算方式是256.7*7个月+256.7/30*17 天=1942.4元);

2. 判令被告x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第一笔借款的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借款的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笔借款的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3. 判令原告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xxx公司负担;

4. 判令被告谢某对上述1—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审理过程

原告辩称:


021年5月28日,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xxx公司向原告借2万元,每月按24%计算利息,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xxx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分红或归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出资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维护责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同日,原告向xxx公司提供了该笔2万元借款,xxx公司出具了借据。被告谢某在2021年期间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月份每月400元的利息,其中6月27日支付400元、7月28日400元、8月13日400元、8月27日400元、9月14日800元、9月29日400元、11月14日800元以及400元,共支付了10个月利息。对于到期的债务本金以及拖欠的利息,xxx公司不予偿付。经原告多次催告,xxx公司以多种理由不予支付,其行为表示其不愿意履行偿还义务,为此,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通知xxx公司要求其在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全部三笔借款以及拖欠本息等未果。


被告xxx公司、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4日,原告(甲方、出资方)与被告xxx公司(乙方)就乙方向甲方借贷事项分别签订三份《合作协议》,每份协议均约定甲方自愿向乙方出资20000元,每月按出资的总额24%计算利息,即每月均为400元;期限分别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共计6个月;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共计6个月;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共计12个月;当甲方出资成功拨付后,即甲方已履行了向乙方资金的合同义务,乙方当日开始计算甲方出资款项的分红;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分红或者归还本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出资金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维护责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本协议经甲、乙两方签字或盖章(捺手印)后生效等。


被告xxx公司则于2021年6月27日开始向原告支付了利息400元,2021年7月28日支付了利息400元; 2021年8月13日支付了利息400元;2021年8月27日支付了利息400元,2021年9月14日支付了利息800元,2021年9月29日支付了利息400元,2021年11月14日支付了利息800元,2021年11月14日支付了利息400元。此后没有再向原告支付利息。


2021年5月28日和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xxx公司没有将到期的款项合计40000元返还给原告。


2022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发短信,内容是被告xxx公司向其借款共计60000元,其中第1、2笔本金到期了不还,第3笔的利息也不付,故要求被告xxx公司在2022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有的6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被告xxx公司没有按原告的上述要求履行。另外,原告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的标准计算出到期的借款以及提前到期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内拖欠的6000元。


另查明,被告xxx公司系2019年11月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登记为被告谢某。



法院认为

欠款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三份《合作协议》,是名为合作实为借款。原告依据上述协议向被告xxx公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该违约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微信、收据、银行流水、短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xxx公司、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抗辩,亦无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


原告已依约向被告xxx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xxx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且拖欠利息,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被告xxx公司对到期借款出现逾期还款和拖欠利息的情形下,原告主张2021年8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谢某作为被告xxx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实被告x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据此,现原告要求被告谢某对被告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利息1942.4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8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4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日起计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6000元;

五、被告谢某对被告广东xxx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是总所华荣律师事务所分所,总所成立于1996年,目前拥有专业执业律师120多名,广州分所位于广州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44000********4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