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旧城改造拆迁协议纠纷|**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征收部门应诉,案件成功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国有土地旧城改造安置协议纠纷**。当事人房屋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先后签署三份协议:早期与开发企业签订拆迁置换协议书;后续又和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鉴证机关见证下与开发企业签署正式安置协议书。
安置房建成之后,双方对应当安置的房屋面积产生重大分歧。当事人按照最早和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计算安置面积,叠加奖励折抵面积,主张应当获得 43.45 平方米安置房,如不能交付房屋则要求赔付对应现金,后续又追加主张多笔过渡费,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事务局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按民事合同纠纷立案起诉**。
本案核心法律难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协议,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应当走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途径;征收部门是否属于本案民事诉讼适格被告。**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接受房屋征收事务局委托,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参与庭审应诉。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迅速梳理全部卷宗材料,理清多份协议签订背景、时间先后与法律性质,搭建完整应诉逻辑。
1. **梳理全部协议文本,厘清多份协议效力关系**。**陈欢欢律师**把前后三份协议完整对比,梳理协议签订时间、签约主体、条款变更内容,明确后期签署的正式安置协议,已经对早期开发企业单方协议内容作出调整。同时理清奖励费用折抵安置面积、补偿款项发放、当事人参与摇号选房等全部客观事实。
2. **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论证征收部门不是民事诉讼适格被告**。**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庭审重点提出:原告据以起诉的最早协议书,签约双方仅为原告和开发企业。征收事务局并非该份协议签约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该协议不能约束征收部门。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把征收部门列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3. **直击案件核心,辨析协议法律属性**。**陈欢欢律师**提出关键代理观点: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法定**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安置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以民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起诉路径错误。
4. **完整还原履行事实**。整理补偿款转账凭证、摇号选房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补偿补助款项已经完成发放,原告已经参与安置房摇号选房,双方矛盾实质是安置协议履行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庭审当中完整提交证据,清晰发表代理意见。
## 三、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的代理意见:
1. 法院认定案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 本案从程序层面实现应诉目标,保护征收部门合法程序权益,纠正当事人错误诉讼路径。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案实务办理经验,总结拆迁安置协议案件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拆迁安置协议分清性质,选对诉讼渠道是维权第一前提**。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拆迁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拿着征收补偿协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会直接被法院驳回起诉。国有土地上政府主导征收项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法律定性为行政协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错程序,即便实体有理,也会程序上败诉。
2. **多份拆迁协议并存时,以时间在后、鉴证完备协议为准**。旧城改造项目,经常出现前后多份协议。**陈欢欢律师**提示:后签署、有鉴证单位盖章确认的安置协议,一般视为对前期协议内容变更。不能单纯拿最早一份口头或者早期协议主张安置权益,应当综合全部协议文本判断权利义务。
3. **合同相对性在拆迁案件中不能忽略**。早期开发企业私下签订协议,不能直接约束后续参与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参与征收工作,就直接把行政机关列为民事诉讼被告,要区分协议签约主体,正确确定案件被告。
>
> ??律师提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征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协议性质、诉讼路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一旦诉讼路径选错,会白白耗费时间成本。**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熟悉国有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全流程法律实务,既可以代理行政机关应诉,也能够为普通当事人提供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路径规划、证据梳理等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