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应诉|**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当事人二审胜诉,不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劳务清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涉厂房、办公楼项目,案外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完成劳务施工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将多名主体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戚长中等被告共同承担数百万元劳务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戚长中和项目其他主体属于合伙关系,判决戚长中不用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另外一方承担付款责任。一审败诉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戚长中与项目负责人属于合伙关系,应当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提交多组新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要求二审改判戚长中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办案难点:**建设工程中个人合伙关系司法认定标准;仅有资金往来不等于构成合伙;上诉方提交多组新证据,需要区分内部资金往来和对外工程合伙责任;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对外施工合同责任边界**。**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接受戚长中委托,代理本案二审应诉。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全面研读一审卷宗、上诉状以及二审全部新提交证据,梳理全案法律关系,制定完整二审抗辩思路。
1. **厘清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陈欢欢律师**梳理案涉工程发包、挂靠、劳务分包完整链条,明确本案实际施工人是与案外人建立口头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戚长中并非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主体。
2. **针对 “合伙关系” 这一核心上诉焦点重点抗辩**。**驻马店陈欢欢律师**提出:认定建设工程领域个人合伙,不能仅依靠资金转账记录。成立合伙,需要有共同合伙合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明确约定。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达成合伙协议。录音证据当中戚长中已经明确否认合伙,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共同参与劳务分包结算、共同分配工程利润的事实。
3. **区分内部纠纷与对外工程款责任**。**陈欢欢律师**在庭审重点阐述:即便戚长中和案外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葛,那也属于二人内部纠纷;不能将内部经济往来,直接转化成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工程款给付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建立分包关系的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4. **对二审新证据逐一质证,削弱证明效力**。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十一份新证据,**陈欢欢律师**逐项发表质证意见,指出大量证据与本案劳务工程款争议不具备直接关联性,不能够达到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明目的,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
## 三、案件结果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
1. 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戚长中和案外人就案涉工程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2. 合同相对性原则,戚长中并非劳务分包合同相对方,不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3.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我方当事人二审取得胜诉,不用承担数百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给付责任。至于戚长中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告知其可以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案建设工程二审代理实务,总结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仅有资金转账往来≠建设工程合伙关系**。**陈欢欢律师**提示:工程案件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互相转钱就是合伙。司法上认定个人合伙,必须要有合伙合意,约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单纯资金拆借、互相转账,只代表双方有经济往来,不能直接认定工程项目合伙,不能据此判决承担对外工程款债务。
2. **区分工程内部关系与对外工程款责任**。两个人私下不管存在什么样合作、资金往来,如果没有直接和实际施工人建立分包合同,不能直接让该主体向实际施工人付工程款。内部纠纷应当另案处理,不能在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件当中直接扩大追责主体。
3. **实际施工人起诉时,不能随意扩大被告范围**。实际施工人维权,应当找准合同相对方,不要只要项目当中出现过的人员全部列为被告。想要追加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合伙、分包、担保等法定承担责任的事实,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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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伙认定、合同相对性、证据效力争议极大。**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擅长建设工程一、二审代理,能够精准甄别证据,厘清多层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