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二审|**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工伤职工二审胜诉,社保中心应当支付工伤待遇**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劳动者在职期间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玖级伤残。但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停保” 为由,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劳动者维权受阻,委托**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社保机构应当依法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张: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违法解除并停缴保险,相应工伤待遇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案核心难点:**判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时间节点;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违法解除、事后停缴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免除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付义务;行政机关内部经办规则不能对抗法律明文规定**。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工伤职工委托之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梳理工伤全套卷宗材料,针对社保中心上诉理由搭建完整抗辩逻辑。
1. **抓住核心法律关键点:以工伤事故发生时刻参保状态作为判断标准**。**陈欢欢律师**提出,《社会保险法》明确,判断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承担支付责任,应当看**工伤事故发生当时是否正常参保缴费**。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不存在欠缴漏缴。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属于事故发生之后的事后程序,不能因为事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期停保,就免除工伤保险基金法定支付义务。
2. **区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责任与工伤保险基金法定支付义务**。**驻马店陈欢欢律师**阐述: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单位要承担对应的劳动法律责任,但该违法后果不等于直接转嫁到工伤职工头上,不能以此剥夺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法定权利。地方内部经办流程、系统设置,不能突破上位法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3. **拆解上诉方法律逻辑漏洞**。社保机构引用地方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就应当全部由企业出钱。**陈欢欢律师**指出:该管理办法只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条文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付工伤待遇。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扩大拒付情形。
4. **二审书面审理阶段提交完整答辩意见**,围绕立法保护工伤职工的立法宗旨,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全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答辩意见:
1. 认定判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参保缴费状态为准。职工受伤时正常参保,即便之后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期停缴保险,不改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义务;
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判令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审核支付,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案工伤行政诉讼办案实务,总结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工伤发生那一刻正常参保,不等于后期停保就拿不到工伤保险基金待遇**。**陈欢欢律师**提示:很多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之后,趁着停工留薪期解除劳动合同、停缴工伤保险。不少社保机构会据此拒付待遇。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看受伤瞬间参保状态,不是看之后有没有继续交保险**。单位违法解除是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不能让受伤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2. **行政机关内部经办系统、内部操作规则,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单位内部流程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拒付条件,当内部经办规则与《社会保险法》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3. **工伤维权两条线要分清**:单位停工留薪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只要工伤发生时参保,依然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项下工伤待遇,两项权利可以并行主张,不是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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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工伤案件维权复杂,既涉及劳动仲裁,也会涉及行政诉讼。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熟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全流程,帮助工伤职工争取法定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