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祺律师
严正祺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安徽安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六安市律师协会非诉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类案件以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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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争取到缓刑二个月

发布者:严正祺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4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小学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XX,安徽XX律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一部刑诉(2021)Z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鲍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六安市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84公里100米时,与周X驾驶的皖N×××××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经鉴定,王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日,被告人王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严XX律师就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XX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2、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3、构成自首;

4、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

5、家庭困难。

请求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六安市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84公里100米时,与周X驾驶的皖N×××××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王XX明知被害人周X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赔偿周X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X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了对方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案件判决: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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