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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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取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结果

作者:王亚男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2026-03-1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取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结果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3岁,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人。2021年6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自己的征信有问题,不能办贷款,而其妻子马上临产,急需用钱,张某某轻信他人可以为其办贷款。将用自己名字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密码、手机卡号等交给对方。对方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银行卡资金流水走账达一千万余元。

2022年10月份山西逢瑞律师事务王亚男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案件理过程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认为:

1.被告人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明知不应解释为可能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具体的认知。

2.被告人是因为自己的征信有问题,不能办贷款,其因妻子马上临产,急需用钱经济陷入困难。被告人一直认为他人拿走他的银行卡是为了帮他办理贷款。其在银行写的承诺书是办理银行卡时必须填写的,不能据此行为推断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

3.被告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的用途是有明确约定的,没有证据显示其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行为。

4.他人用其银行从事犯罪活动,从事犯罪活动人员的的供述是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在其没有被抓获,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

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存在犯罪故意。

5.被告人没有实施本罪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银行卡、U盾、电话号码一直被他人掌握,发送验证码、U盾码等具体的转账操作行为都不是被告人实施的,因此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本罪所指的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6.被告人客观上存在被人利用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形。被告人银行卡是被骗走的,“他人以虚构可以帮被告人办理贷款的事实将被告人的银行卡骗走后实施了犯罪活动。

综合以上6个方面的情形,王亚男律师认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庭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裁定准许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典型意义

拿到检察院不起诉的裁定书后,张某某特别感动,回到河南老家后给王亚男律师打电话说特别感谢王律师为他做的无罪辩护,自己家庭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没想到现在国家政策这么好,司法机关指派的律师这么认真、负责,为他沉冤得雪。

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试想,张某某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不懂法的他想得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是很难做到的。张某某的案子,作为一个小小的缩影,其实就是国家推进刑事全覆盖的一个现实意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重大合法权益,这才是法律援助的真正意义。

 



王亚男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王亚男律师具有优良的学历背景,以及丰富的工作经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
1140220********17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